当前位置:首页 > 期货快讯 > 正文

证通电子(002197):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证通电子: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222号康泰创新广场34层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7494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15:0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光明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4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00《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00《关于修订 的议案》
5.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5.01《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2025年度薪酬》
5.02《关于其他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
5.03《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津贴》
6.00《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7.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曾胜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687,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74%。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4,852,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44%。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7,835,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0%。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1,514,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27%;反对11,02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9%;弃权1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4%。

2.00《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11,172,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44%;反对11,409,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4%;弃权10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3.00《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11,642,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70%;反对10,923,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36%;弃权1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4%。

4.00《关于修订 的议案》
同意110,688,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194%;反对11,818,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2%;弃权18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4%。

5.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5.01《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2025年度薪酬》
同意5,901,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672%;反对11,892,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301%;弃权216,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6%。

5.02《关于其他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
同意110,558,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835%;反对11,923,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8%;弃权1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7%。

5.03《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津贴》
同意110,653,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14%;反对11,922,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9%;弃权1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

6.00《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1,403,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025%;反对11,16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63%;弃权1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7.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11,184,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236%;反对11,166,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14%;弃权3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议案5.01表决未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其余议案已获审议通过。其中,议案5.00需逐项表决,其中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6.00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文道军
签署:
承办律师:张亚君
签署:
承办律师:陈连杰
签署:
2026年5月21日